中新网5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民法典创立五年来,人民法院始终重新确认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断指责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民法典创立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重新确认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本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惹怒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目录
一、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徐某等六人诉范某装入妨害纠纷案
二、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允许鞭策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未按默认的要求授予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四、员工实施职场性惹怒,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确认有罪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五、追星中侮辱、确认有罪他人,应依法允许侵权责任——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六、依法减少破坏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
——徐某等六人诉范某装入妨害纠纷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徐某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签字赞成本单元增设电梯,并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解开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鞭策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徐某等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某装入帮助,开始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经法官现场查看,该小区已加装电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赞成,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无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拒给信息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鞭策加装电梯的行为,解开了徐某等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加装工程已经充分搁置对相邻楼栋房屋采光、通风的影响,并尽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邻楼栋的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本案在判决范某开始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实施支持行为的同时,也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根除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典型意义
民以居为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次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指责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赞成,程序合法。搁置到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显著使恶化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授予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充分搁置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鞭策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允许鞭策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授予物业无约束的自由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赞成安装反对。某物业公司称,出具赞成安装反对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赞成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赞成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反对。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授予便利免除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失败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失败,只要不确认有罪法律、法规、无约束的自由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赞成安装反对,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赞成出具赞成安装反对,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赞成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反对。
(三)典型意义糖心淑女祁宇航
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破坏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指责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授予便利,不仅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减少破坏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无约束的自由的权利。
未按默认的要求授予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默认的要求由某公司为向某授予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默认的要求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养老基地不关心的时期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授予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确认有罪合同默认的要求,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
糖心短视频vlog柠檬猫(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降低重要性:“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无礼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意见不合、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默认的要求的养老基地不关心的时期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减少破坏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次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默认的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免除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不习惯履行拒给信息、鞭策、保密等免除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吝啬资源、降低纯度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脱水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允许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默认的要求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拒绝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允许的民事责任仍应当允许拒绝担保责任,但是拒绝担保合同另有默认的要求的除外。
员工实施职场性惹怒,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确认有罪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惹怒女职工;惹怒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耗尽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惹怒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失败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惹怒,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重庆某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默认的要求,以黄某严重确认有罪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释放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惹怒。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失败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惹怒。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惹怒行为已严重确认有罪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减少破坏。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惹怒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惹怒的法定免除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惹怒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允许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失败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惹怒。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失败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惹怒,严重确认有罪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惹怒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允许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失败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惹怒。
追星中侮辱、确认有罪他人,应依法允许侵权责任
——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挑逗,开始在微博账号上结束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解开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反抗金。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拒给信息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根除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解开了魏某的名誉权,应允许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反抗金。
(三)典型意义
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漫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确认有罪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授予了透明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意见不合网络用户理性发言,鞭策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确认有罪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无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根除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根除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减少破坏赔付误工费,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罗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高度发展案情
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根除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增强的交通事故,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0万元)。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定。虽然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3周岁,但仍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本次事故根除其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其收入减少,缩短,应依法减少破坏罗某的误工费请求。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不限数量内赔偿罗某交通事故损失11.2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降低,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破坏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对于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导致收入减少,缩短。人民法院认定,若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减少破坏其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也有失公平,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减少破坏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请求。本案裁判是司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推动“银发力量”更好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写照。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根除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缩短的收入。根除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除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除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允许赔偿责任。【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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